【生态文明】生态环境保护小知识,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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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5 10:29:11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1)权利。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2)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任何人都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1)在特定区域,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不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3)不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不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未在指定的地覅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非法砍伐林木属于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擅自砍伐的数额较大,还会因触犯滥伐林木罪受到刑事处罚。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1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5)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野生动植物是生态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地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工作作业等除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