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堂镇公办中、小学招生责任区划分的
通 知
各村、社区,天堂中心学校、实验小学:
根据县城发展规划、发展速度和城区现有适龄儿童少年人数的测算,近几年天堂镇中、小学生源将持续出现高峰,供需矛盾持续紧张。做好城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事关城区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区学校的均衡协调发展,事关城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随着思源实验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建成招生、城关初中撤并,天堂初中、中州小学、狮形小学、前冲小学扩建,城区教育资源得到扩容、整合、提升。为进一步规范天堂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皖教基〔200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立足天堂镇教育实际,本着有利于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有利于学生安全管理和健康成长的原则,现就天堂镇公办中、小学招生责任区划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1、划片对接、就近入学;合理分流、均衡发展;确保安全、提高质量。
2、有效控制班额。各中、小学校新生年级的班额应按省定标准控制在:初中50人/班以内,小学45人/班以内。
3、坚持“两个一致”。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按《天堂镇义务教育阶段实际常住地认定暂行办法》(见附件),确定学区学校入学。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安排到天堂镇公办学校就读。
二、初中招生责任区
思源实验学校:划片对接户籍、房产在城西社区、东山社
区、回龙社区、叶坂村、木冲村内的全部
小学毕业生。
天堂初级中学:划片对接户籍、房产在城东社区、石桥村、
余安村、城南社区内的全部小学毕业生。
对实验小学和中洲小学中的户籍、房产在城北社区以及毛尖山乡合林、周畈两村的毕业生,以学校容量和学生及家长意愿为原则,合理分流到思源实验学校、天堂初中就读。
三、小学招生责任区
实验小学:划片对接户籍、房产在城南、城东两社区中原
居委会所辖区域及户籍、房产在城南社区大
屋、老屋、花屋、后畈四组的适龄儿童。
思源实验学校:划片对接户籍、房产在回龙社区、木冲
村、叶坂村的适龄儿童。
思源实验学校东山校区:划片对接户籍、房产在东山社区的适龄儿童。
中洲小学:划片对接户籍、房产在城西社区、回龙社区
的川井组和朱冲组及木冲村木冲、王屋、
窑湾、车湾、隆兴和发达组的适龄儿童。
狮形小学:划片对接户籍、房产在城南社区、石桥村的适
龄儿童。
前冲小学:划片对接户籍、房产在城东社区的适龄儿童。
余安小学:划片对接户籍、房产在余安村的适龄儿童。
户籍、房产在城北社区的适龄儿童可以自主选择到实验小学、中洲小学、思源实验学校、思源实验学校东山校区就读。
四、招生办法
(一)小学新生招生
小学适龄儿童招生工作由各招生小学根据划定招生责任区拟定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初中新生招生
天堂中心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人数、分布状况和学校招生规模,按划定招生责任区负责组织实施。
五、纪律要求
1、各初中、小学要积极动员,确保责任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100%入学。
2、各中、小学不得跨责任区进行招生宣传,不得擅自招收本校责任区以外的学生。
3、各村、社区、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凡违规招生造成混乱、影响稳定的,将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天堂镇人民政府 岳西县教育局
2018年6月4日
抄报:县政府办,王文森副县长
附件:
天堂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际常住地认定暂行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省市招生工作意见,结合天堂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城区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实际常住地的认定
第一条 符合“两个一致”原则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在一起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相一致,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第二条 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
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房产证地址与其户籍地址不一致的,按照其父母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实际居住地以父母房产证地址为准。
第三条 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实际居住地认定学区。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天堂镇,其户口随另一方在天堂镇并实际居住的,以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套(含两套)以上固定房产,按照长期居住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
3、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有自有房产和私租住房,以自有房产确定学区。
4、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的,若是诉讼离婚的,按其法定监护人的住房所在地确定学区;若是协议离婚的,按其父母原住房所在地确定学区。
5、租住公房。租住公有住房人员能提供公租房证明、1年以上(含1年)缴纳相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无房证明的,按公租房所在地确定学区。
6、已入住新购住房暂未办理房产证、户口未入的,凭购房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以居住地确定学区。
7、房屋拆迁户。拆迁后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8、无城区房产、有生产经营房舍门面并实际居住的按实际居住地确定学区。
第二章 实际常住地认定顺序
住房、户籍地址一致的 |
住房在户籍不在的 |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住房的爷孙户 |
未办理房产证但已入住的全额购房户 |
证件齐全的自建房住户 |
证件齐全的公租住房户 |
无城区房产、有生产经营房舍门面并实际居住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