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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岳西县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2017-10-20 15:41:28

                                                                    岳西县教育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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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岳西县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普高,大别山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各中心学校,实验小学,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岳西县两办《关于印发〈岳西县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岳西县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2:《岳西县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岳西县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脱贫攻坚工作纪律,更好地促进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确保我县户脱贫、村出列、县摘帽,根据《岳西县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当前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问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失责必问,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扣减绩效考核等奖金,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一律先免职后处理:

(一)在国家、省巡查、督查和考核以及第三方评估过程中,发现造假行为或存在突出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及后果的;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出列任务的;

(三)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因同一问题被问责两次以上的;

(四)村出现贫困户漏评或错退2户的,乡镇出现贫困户漏评或错退5户的。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一情形较大村(1500人及以上)有2户、一般村(1500人以下)有1户的,对村(居)党组织书记、包片干部给予通报;同一情形较大村有3户、一般村有2户的,对村(居)党组织书记、包片干部、村(居)委会主任、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乡镇包点干部给予诫勉;同一情形较大村有4户及以上、一般村有3户及以上的,对村(居)党组织书记、包片干部、村(居)委会主任、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乡镇包点干部给予停职检查或责令辞职。同一情形一类乡镇(4000户及以上)有4-5户、二类乡镇(4000户以下)有3-4户的,对乡镇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同一情形一类乡镇有6-8户、二类乡镇有5-6户的,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乡镇脱贫攻坚专职副书记、乡镇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同一情形一类乡镇有9户及以上、二类乡镇有7户及以上的,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乡镇脱贫攻坚专职副书记、乡镇分管负责人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纪律处分:

(一)贫困户识别未申请、未评议、未公示或无扶贫手册的;

(二)贫困户应该清退而未清退的;

(三)贫困户脱贫未申请、未评议或未公示公告的;

(四)漏发脱贫光荣证的;

(五)未安排帮扶责任人的;

(六)未获得帮扶措施的;

(七)扶贫政策该享受未享受的;

(八)扶贫手册家庭基础信息填写与实际不一致的;

(九)扶贫信息系统数据错误未按要求及时更新完善的。

第七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第一书记)有1户贫困户访户次数为0次或者因工作不力导致不满意的,对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给予通报;有2户及以上的,给予诫勉或调整职务。

第八条  帮扶责任人有2户访户次数不够的,对帮扶责任人给予通报;有访户次数为0次的、有3户及以上访户次数不够的,给予诫勉或停职检查。

有1户对帮扶责任人不满意的,有绩效奖励的,扣除10%的绩效奖励;有2户及以上不满意的,按每增加1户递增10%扣除绩效奖励。无绩效奖励的,根据不满意户数,每有1户按10%的标准扣减其他政策性奖金。

第九条  不按要求开展大走访大排查大整改,对存在问题未发现,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给予县直包保单位、乡镇包点干部、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村(居)“两委”等相关责任人诫勉或停职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调整职务或免职。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任务内,分清县直牵头单位和乡镇应负的责任,2017年10月底未入住或未完工达5%的,对县直牵头单位或乡镇领衔该工程项目的责任人先免职后处理,对主要负责人诫勉;达10%的,对县直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长先免职后处理,对乡镇党委书记诫勉。

《关于深化脱贫攻坚大走访推进大排查大整改的意见》(岳攻指办〔2017〕60号)文件印发后排查出的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任务,2017年11月底未入住或未完工的,同上问责处理。

其他工程项目推进未达到序时进度的(除不可抗拒力外),对县直牵头单位和乡镇领衔该工程项目的责任人给予通报;超期1个月的,对县直牵头单位和乡镇领衔该工程项目的责任人给予诫勉;超期2个月的,对县直牵头单位和乡镇领衔该工程项目的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或调整职务。

第十一条  项目(政策)实施验收认定不准确,有1户的,对验收认定负责人、直接参与验收人员给予通报;有2户的,给予诫勉;有3户及以上的,视情调整职务或免职。

第十二条  牵头、配合单位未严格落实县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十大产业”各项扶贫政策和项目的,视情对牵头、配合单位主要负责人、领衔或分管责任人给予相应问责处理。

第十三条  扶贫领域违规违纪案件不按时办结,超期1个月的,对案件承办人给予诫勉,对案件承办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超期2个月的,对案件承办人给予停职检查或调整职务,对案件承办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十四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因工作指导不力,造成全县面上脱贫攻坚整体工作失误,在国家、省考核、督查、巡查等工作中被通报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问责。

第十五条  不认真履行脱贫攻坚职责,对群众诉求推诿扯皮,导致发生群体性上访、赴省进京上访等影响恶劣事件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或免职。

第十六条  出现负面舆情经查实,县级领导有批示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通报;市级领导有批示的,给予诫勉;省级领导有批示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调整职务;中央国家机关及以上领导有批示的,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十七条  在国家、省、市、县巡视(察)、督查、审计中,或经群众举报,发现存在挪用、贪污、截留、挤占、私分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在严肃查处的同时,给予乡镇、村、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等履责不力、监管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同一问责对象出现两种问责情形的;

(二)同一问题经两次督办整改,无正当理由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

(三)其他应从重或加重问责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实施问责不因问责对象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同一问责情形同时受到市、县、乡(镇)三级问责的,按照从严从重的规定执行,不重复问责。

第二十条  受到问责的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乡镇、单位主要负责人因脱贫攻坚工作受到问责的,该乡镇、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且在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书面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相关主管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问责对象管理权限不在县内的,问责线索统一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函告有关单位处理到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西县教育局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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